(2017)鲁0306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忠东、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忠东,XXX,苏润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7号申请执行人:韩忠东,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XXX,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苏润芝,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韩忠东与被执行人XXX、苏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忠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XXX、苏润芝价值280688.00元的财产采取执行前保全措施。申请人韩忠东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韩忠东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X、苏润芝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8068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岐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