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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翼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瑞成商都、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瑞成商都,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564号原告:张翼,男。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瑞成商都,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翼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瑞成商都、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翼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翼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