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181杨正龙与于德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龙,于德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181号原告:杨正龙,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银,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德海,男,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铁民,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正龙与被告于德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正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正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由杨正龙负担。审 判 长 陶文花审 判 员 徐武成人民审判员 胡宝同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