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液化气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金来液化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液化气有限公司,长春市金来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351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北环路(云山街道办事处对过)。法定代表人:史洪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金来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蔡家村。法定代表人:米书慧,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占勋,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液化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金来液化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液化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任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