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与尹春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尹春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236号原告: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少华,该公司职工。被告:尹春光,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临沭县。原告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春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10元(原告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