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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温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温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