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边世荣与刘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世荣,刘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452号原告:边世荣,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玉全,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边世荣与被告刘玉全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世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