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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边世荣与刘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世荣,刘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452号原告:边世荣,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玉全,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边世荣与被告刘玉全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世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