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焦东辉诉齐齐哈尔宏盛重型机床修造厂支付令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东辉,齐齐哈尔宏盛重型机床修造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02民督1号申请人焦东辉,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颖(焦东辉之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宏盛重型机床修造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人焦东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宏盛重型机床修造厂自2016年1月多次向申请人焦东辉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371,685.96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逾期后经焦东辉多次索要,齐齐哈尔宏盛重型机床修造厂未能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督促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宏盛重型机床修造厂偿还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371,685.9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东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宏盛重型机床修造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焦东辉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371,685.96元及诉讼费5715.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