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袁志强与原审被告戴恩仕、陆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志强,戴恩仕,陆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监1号原审原告袁志强,男。原审被告戴恩仕,男。原审被告陆秀华,女。原审原告袁志强与原审被告戴恩仕、陆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原告袁志强以其起诉戴恩仕和陆秀华夫妇后,调解协议上遗漏了陆秀华应承担的责任,致使其不能依据该调解书执行已冻结的陆秀华在新化县盛和水电开发中心的股金为由,认为该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根据袁志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裁定冻结被告陆秀华在新化县盛和水电开发中心的股金50000元。原审调解时以原审原告袁志强和原审被告戴恩仕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结案文书,而对另一原审被告陆秀华的处理未做说明和释明,遗漏了当事人,且导致不能进入执行平台强制执行陆秀华的股金,原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羊丽清审判员 欧阳昭审判员 周三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春附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