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77号之五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朱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朱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77号之五十四申请执行人: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从军,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朱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从军在中国银行南京浦口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