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与陈有玺行政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陈有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122行审12号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山,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伟,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娟,该局执法监督检查队队员。被申请人:陈有玺,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7日,甘河滩镇坡东面粉加工厂厂长。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陈有玺不履行湟国土罚字(2016)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6日,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湟国土罚字(2016)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陈有玺送达。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提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超过了上述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丽章审 判 员 李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玉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