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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建兴与郭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兴,郭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60号原告:林建兴,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花,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恭,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向阳,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90万元,共计240万元;2、被告偿还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以借款1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5%计算);3、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当天应被告要求原告将该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之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建兴与被告郭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建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胡孝文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左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