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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泗水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泗水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泗水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翟某某,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泗水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5)泗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巩清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