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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莱泽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倍科电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莱泽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倍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莱泽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224室。法定代表人:彭伟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倍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新科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进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骥,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平,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莱泽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倍科电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7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莱泽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倍科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莱泽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莱泽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07元,由上诉人上海莱泽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婕代理审判员 王 涛审 判 员 沈竹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瞿 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