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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万普合、方志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普合,方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万普合,男,195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执行人:方志刚,男,196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方志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志刚应向申请执行人万普合赔付19383.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合计8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方志刚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志刚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383.48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方志刚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