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汉伦纸业有限公司、张维敏、杨慧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汉伦纸业有限公司,张维敏,杨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90号408房,组织机构代码55058886-5。法定代表人郭秀成。被执行人深圳市汉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碧苑金康楼805室,组织机构代码27935237-9。法定代表人张维敏。被执行人张维敏。被执行人杨慧娟。申请执行人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汉伦纸业有限公司、张维敏、杨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44083.2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汉伦纸业有限公司、张维敏、杨慧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汉伦纸业有限公司、张维敏、杨慧娟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处分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郑旭豪审判员 刘裕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