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青岛威马明远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青岛威马明远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84号申请人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润,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威马明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法定代表人陈军。申请人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威马明远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威马明远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8241.29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鲁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威马明远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8241.2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鲁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