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俊如与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如,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民初772号原告:张俊如,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河北省深州市农民,现住该村。被告: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北省深州市乔屯乡后康王城村。法定代表人:赵杏兰,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俊如与被告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俊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俊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228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农闲时在被告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打工,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累计拖欠工资228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承认张俊如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2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