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恢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吉磊申请执行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磊,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吉磊,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曹涛,男,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陈吉磊与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吉磊欠款33000元及利息184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7元,申请执行费696元。在执行过程中,曹涛已给付陈吉磊43300元。现陈吉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默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