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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臣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臣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10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臣东,男,1991年9月2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黄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8日被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刘卫纲、刘德华,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臣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臣东及其辩护人刘卫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臣东去到东莞市石碣镇梁家村向南街二巷11号住宅内盗窃一部金色苹果牌6Splus32G内存手机(价值约2450元)、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6s16G内存手机(价值约1750元),一块浪琴牌手表(价值约3600元)、一块天铭牌手表(价值约2000元),两只白金戒指(共价值约3000元)和现金3000元,总价值约15800元。公安机关接报后即对现场进行勘验,于现场住宅三楼大厅地面一个打开的蓝色方形纸盒表面提取指纹一枚(经鉴定,该手印为杨臣东左手拇指所留),后于2016年12月15日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管理区将杨臣东抓获归案,涉案赃物未能缴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臣东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法庭上,被告人杨臣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否认盗窃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杨臣东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人杨臣东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盗窃罪,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2、本案中被盗金额只有被害人单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无法确认;3、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臣东去到东莞市石碣镇梁家村向南街二巷11号被害人刘某的住宅内盗窃一部金色苹果牌6Splus32G内存手机(价值约2450元)、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6s16G内存手机(价值约1750元),一块浪琴牌手表(价值约3600元)、一块天铭牌手表(价值约2000元),两只白金戒指(共价值约3000元)和现金人民币3000元,总价值约15800元。公安机关接报后即对现场进行勘验,于现场住宅三楼大厅地面一个打开的蓝色方形纸盒表面提取指纹一枚(经鉴定,该手印为杨臣东左手拇指所留),后于2016年12月15日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管理区将杨臣东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臣东系被动归案。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调查函,证实被告人杨臣东的基本身份情况。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臣东于200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系未成年人犯罪。4、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刘某家被盗情况。(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陈述2016年11月26日2时零分许其就睡觉,睡到4点起来的时候发现手机还在,到了早上7时许起床的时候,东莞市石碣镇梁家村向北街118号的邻居家被偷东西了,之后来其家问其有没有被偷,其就去卧室看了一下,发现放在床头柜上的苹果6Splus手机,放在书桌上的苹果6s和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两块手表及现金3000元不见了,之后其就立即报警了。被盗的一部手机是苹果牌的,型号:6Splus,金色,内存:32G,手机号码:137××××8966,没有发票,该部手机于2016年以人民币6800元购买,现约五成新,现约价值3400元人民币;一部手机是苹果牌的,型号:6s,玫瑰金色,内存:16G,手机号码:159××××7748,没有发票,该部手机于2016年以人民币5800元购买,现约五成新,现约价值2800元人民币。被盗窃的一块手表是浪琴牌,型号:不知道,颜色:金黄色。现约价值人民币3600元;另一块手表是天铭牌,型号:不知道,颜色:不锈钢色,没有发票,现约价值人民币2000元。还称其被盗窃了两只白金戒指,一直放在房间内梳妆台抽屉里的一个蓝色方形盒子里,一个男款,一个女款,是其结婚的戒指。两个白金戒指是2008年8月份在金某以3000元人民币购买的,现价值约人民币3000元。该盒子一直放在家里,没有外人可以接触到该盒子。(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臣东的供述,拒不供认盗窃的事实。辩解其没有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没有去过东莞市石碣镇梁家村,也不曾盗窃他人财物。(四)鉴定意见1、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在现场蓝色方形纸盒上提取的检材手印与杨臣东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中的左手拇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2、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东莞市参考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编号:东价认(参)函[2016]4736号)(附《价格认定书明细表》):全新苹果牌6sPIUS32G内存手机价值人民币4900-5400元,全新苹果牌6s16G内存手机价值约人民币3500-4000元。按被害人陈述的五成新折旧,一部苹果牌6sPIUS32G内存手机价值人民币2450-2700元,一部苹果牌6s16G内存手机价值约人民币1750-2000元,两部手机价值约人民币4200-4700元。东莞市参考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编号:东价认(参)函[2017]0067号)(附《价格认定书明细表》):无法认定两枚白金戒指的市场价格。(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石碣镇梁家村向南街二巷11号,在二楼阳台玻璃门内侧地面瓷砖见有鞋印踩踏痕迹,阳台西侧外墙排水管上见有攀爬及踩踏痕迹。现场三楼西侧为客厅,南侧为阳台,东侧为卧室及洗手间。客厅北侧墙边摆放着沙发。沙发上见有一个女式红挂包、证件及零钱。沙发东侧(靠三楼楼梯口)地面上见有一个打开的蓝色方形纸盒。经过502熏显/拍照方法,在蓝色方形纸盒表面提取指纹一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臣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臣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臣东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杨臣东提出上述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述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杨臣东犯盗窃罪,该事实有被害刘某辉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相互支撑、相互说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中被盗现场提取到被告人杨臣东的指纹一枚,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杨臣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杨臣东适用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杨臣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臣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杨臣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人民币15800元给被害人刘贤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润良人民陪审员  姚爱宜人民陪审员  李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慧欣杨怡(附页,此页无正文)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