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兰四金与钟建杭、黄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四金,钟建杭,黄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916号原告:兰四金,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郭海天、邱冬平,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建杭,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被告:黄春燕,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兰四金与被告钟建杭、黄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冬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建杭、黄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四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钟建杭、黄春燕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钟建杭、黄春燕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7年4月2日为4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5日,被告钟建杭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兰四金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双方约定该笔借款月利率为2%,之后,钟建杭通过支付宝、微信红包等方式按月支付利息给兰四金。2017年1日3日,钟建杭因无法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向兰四金出具了书面借条一张,约定该笔借款月利率为2%,并承诺于2017年4月3日前还清借款本金。之后,经兰四金多次催讨,钟建杭未偿还借款本金,钟建杭与黄春燕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春燕应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5日,钟建杭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兰四金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后,钟建杭通过支付宝、微信红包等方式按月支付利息。2017年1日3日,钟建杭因无法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向兰四金出具了书面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承诺于2017年4月3日前还清借款本金。钟建杭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2日,借款到期后经兰四金多次催讨,钟建杭未偿还借款,另查明钟建杭与黄春燕系夫妻关系。兰四金向本院提交的借条、支付宝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认为,钟建杭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兰四金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借款事实有借条为据,依法予以确认。借款发生在钟建杭、黄春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黄春燕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本院认定该债务为钟建杭、黄春燕的夫妻共同债务。兰四金要求钟建杭、黄春燕共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建杭、黄春燕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兰四金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被告钟建杭、黄春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维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秀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