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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继军、李秀芸等与胡桂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军,李秀芸,胡桂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9民初632号原告:刘继军,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原告:李秀芸,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刘继军之妻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胡桂山,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刘继军、李秀芸诉被告胡桂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继军、李秀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桂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继军、李秀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羊款11140元。2、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从原告处购进一批小尾寒羊,被告给付部分羊款后,剩余111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胡桂山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被告胡桂山从原告处购买一批小尾寒羊,给付部分货款,下欠11140元羊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刘继军羊款11140元,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元正。胡桂山,并在其名字和欠款数额处捺印。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被告胡桂山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经本院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胡桂山从原告处购买小尾寒羊,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羊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至今未给付所欠货款,失去了诚信。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对该债权共同享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桂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桂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刘继军、李秀芸货款111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元,由被告胡桂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聂新辉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