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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谢彦平诉被告虎林市东诚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彦平,虎林市东诚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836号原告:谢彦平,男,住虎林市东诚镇。被告:虎林市东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虎林市东诚镇。法定代表人:于杰,镇长。原告谢彦平诉被告虎林市东诚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丛义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