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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925号原告:胡某,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理人:郑德芳,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胡某母亲,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远清,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艳,重庆法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某,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胡某与被告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蕊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