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任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任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131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象角塘宝吉行政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00407。法定代表人廖传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丽洁,该公司员工。被告任慧,女,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上蔡县。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