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兴镇星光村。法定代表人:罗宣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A-21-01。法定代表人,赵世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628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15615.00元及相应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3017.00元、执行费5674.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2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贷款10000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00元;余款116983.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17.00元定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付清。现被执行人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十万元整(100000.00元),因剩余款项约定的支付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将本案作撤回终结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可在协议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