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申请执行建昌县玲珑塔镇胜利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建昌县玲珑塔镇胜利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丙。被执行人建昌县玲珑塔镇胜利村三组。赵某甲、刘某、赵某乙、赵某丙与建昌县玲珑塔镇胜利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辽142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每人1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5944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