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某持有伪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63年11月3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3日被逮捕,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购买5本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假发票,其中面额1000元的有4本共计194份,面额500元的有1本100份。2015年10月26日14时许,朱某携带上述5本假发票来到揭阳市榕城区进安街港墘村市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向朱某扣押到5本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假发票共计294份。经揭阳市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5本共294份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属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假发票5本共计294份、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医学鉴定书、暂不收押通知书、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