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家华与周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华,周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家华,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周乐辉,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何家华申请执行周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9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乐辉应向申请执行人何家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因被执行人周乐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家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诉讼保全期间,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澜石镇奇槎管理区新基村土258-1号土地及位于陈村镇××桂花城××街××号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80×××98、80×××69;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澜石镇奇槎管理区新基村土258-1号土地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理中,本院已致函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陈村镇潭州村委会碧桂花城紫华苑一街11座308号房屋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理中,本院已致函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乐辉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的工资收入。另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乐辉名下的位于澜石镇奇槎管理区新基村土258-1号土地及位于陈村镇××桂花城××街××号房屋由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处理中,本案已移送参与分配,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乐辉的工资收入,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4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乐辉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邵海东 审判员  张文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