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政华与被执行人王立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政华,王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658号申请执行人:李政华,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立业,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政华与被执行人王立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4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扣划被执行人账户2.552万元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6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