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德州百凝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百凝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百凝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百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西关。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蒙山路恒力电子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罗富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百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