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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国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娃,男,1994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渠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陈国娃与被害人郑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三台新村一麻将馆因打牌事宜双方遂发生冲突,后引发互殴,被在场的其他人员劝开。被告人陈国娃离开麻将馆后又折返,并持弹簧刀捅伤被害人郑某胸部、肩部等部位,后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陈国娃将作案工具扔在路边的草丛里。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国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国娃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陈国娃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及金额均不持异议,但表示目前没有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陈国娃与被害人郑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三台新村一麻将馆内,因打牌事宜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双方进行互殴后被在场的其他人员劝开。陈国娃在离开麻将馆后又折返,并持弹簧刀捅伤郑某胸部、肩部等部位后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陈国娃将作案工具弹簧刀随手丢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2016年10月28日16时许,陈国娃在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648号大景城5号楼1层10-14、18号店被民警抓获归案。诉讼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与被告人陈国娃就附带民事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本院另行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情况说明,证明作案刀具尚未提取到案。2、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管理查询单,证明陈国娃的抓获情况及户籍身份基本信息。3、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1点多,他打电话给郑某和陈国娃等人到他的麻将馆准备打牌。当时郑某就向陈国娃讨要前一天的两百块钱,还说陈国娃没有钱等等,陈国娃当时就站起来朝郑某的脸上打了一拳,嘴里还骂脏话。之后两个人就打了起来,在场的人看到后赶紧上前劝架,他则上去把陈国娃拉出麻将馆,陈国娃就离开了。大概半个多小时后,陈国娃返回麻将馆并用一把匕首朝郑某的胸口捅了过去,郑某起身往门口跑,陈国娃追上去又用匕首朝郑某的胸口捅去,但被郑某挡开,刀划到郑某的右肩。当时他看到郑某的胸口流了很多血,就赶紧去拉住陈国娃拿刀的手,当时郑某让他赶紧送其去医院,陈国娃就趁机跑走了。当时他就让表弟王伟扶着郑某打了一辆摩的去晋安医院,他随后也赶到晋安医院,郑某在晋安医院检查后转院到福建省立医院进行救治,后来郑某的家人也赶到省立医院,他和郑某的家里人交接后就离开了。4、证人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她在儿子何某的麻将馆里吃午饭,大约一、两点的时候,郑某、陈国娃等人到店里准备开始打牌。郑某刚坐下来就对陈国娃说:“你今天有没有钱啊?昨天还差两百块呢,你要是没钱的话就不跟你玩了。”陈国娃当时就骂了郑郑某还站起来朝郑郑某脸上打了一拳,郑郑某打了之后马上站起来还手,两个人就互殴起来。在场的人见状就赶紧上去拉架,何何某去抱住陈国娃,她和儿媳妇上去拉郑郑某,郑某和陈国娃相互骂了一会儿之后,陈国娃就离开了麻将馆,郑某留在麻将馆,何某在一旁劝他。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她看到陈国娃手上拿着一把刀朝麻将馆走来,她就大声喊叫,陈国娃冲进麻将馆就向郑某胸口捅了一刀,郑某捅了之后赶紧往外跑,陈国娃又追上郑某再次朝郑某上半身捅去,但这一刀被郑某手挡了一下,把郑某肩膀划了一刀,这时候何某冲过来了并拉住陈国娃拿刀的手,当时郑某胸口流了一大片血并瘫倒在地上,周围的人就赶紧把郑某去了医院,陈国娃则不知道什么时候趁乱跑掉了。5、证人周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和丈夫何某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三台新村6牌3号店面经营一家麻将馆。2016年7月30日13时左右,她的老公何某与郑某、陈国娃以及另一名老头在麻将馆内准备打牌,四个人刚刚坐下来,郑某问陈国娃说:“你要和我们打牌先把昨天欠的200元钱还了,如果不还钱就不和你打牌了”。陈国娃听完后就说:“我又不是还不起这200块钱”,还站起来朝郑某脸上打了一拳,郑某嘴角开始流血。随后郑某和陈国娃便在麻将馆内相互推搡随后扭打起来,当时她与何某、周某1立即上前将郑某和陈国娃强行劝开。何某和陈国娃抱住并强行拉出麻将馆,她和周某1将郑某制在麻将馆内。这时候郑某陈国娃还在互相对骂,大约过了两、三分钟左右,陈国娃便离开了,随后何某开始在麻将馆内安抚郑某大约过了半个小时之后,她听到周某1声的喊叫“你快点跑,之前打架的那名高个子过来了”。她出门时看见陈国娃拿着一把匕首,表情凶狠的朝郑某方向冲了过去,周某1图去阻止陈国娃的行为但力气没有陈国娃大,周某1手臂还被陈国娃弄伤了。后陈国娃便用匕首朝郑某胸口捅了一刀,她就立刻大声叫喊,陈国娃迅速逃离了现场。此时她看见郑某胸口位置的衣服有一大片血渍,何某及周围人看见这个情况便立刻上前搀扶郑某下。郑某坐下就对周围的人说其不行了,请求送去医院。随后何某及王伟便将郑某去晋安区医院。6、被害人郑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30日13时许,他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台中三台新村的一家麻将馆里面打牌,当时他在麻将馆里和何某陈国娃还有一个何某老乡聊天,14时许,他们准备打牌,这时陈国娃说也要玩,他就对陈国娃说没钱不跟其玩,之后陈国娃楞了一、两分钟后突然用左手朝他的右脸打了一拳,他就还手去打陈国娃,之后他们就互相推搡,后被麻将馆老板何某人给劝开了,陈国娃后来就走了。陈国娃在前两、三天就在这家麻将馆打牌输了钱,还向他借了350元钱没还。大约15时许,他感觉右侧胸部被人用刀捅了一下,他站起来的期间右肩膀又被捅了一刀,然后他赶紧用右手朝背后挥了一下,转头看见拿刀捅的就是陈国娃。这时何某人就过来拦住了陈国娃,他就赶紧跑出麻将馆,后请何某紧送他去医院。他后来自己花了3万多元钱就医,麻将馆老板何某刚把他送到医院的时候有帮付了几千元。7、被告人陈国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30日15时许,麻将馆的老板何某他去打牌,于是他吃完午饭就过去了。到了麻将馆后,他看见郑某另外一名男子也在那里,于是他和郑郑、何某人就一起坐下来开始打牌。刚坐下来,郑某问他今天身上带没带钱、没带钱就不跟他玩。他当时听郑某么说觉得面子上挂不住,就站起来朝郑某了一拳,郑某站起来对打,于是他们俩就在麻将馆里打了起来。当时麻将馆的人就纷纷上来劝架,把他和郑某开,当时他的嘴巴被郑某打破而流了点血。他被在场的人劝开之后就出了麻将馆的门。他觉得被郑某那么多人面前扫了面子,就回头朝麻将馆的方向走去,快到麻将馆的时候把身上带着的刀掏出来拿在手上。当时麻将馆老板的母亲正好坐在麻将馆门口,她看见他拿着刀走过来就开始大喊。他就加快了脚步冲进麻将馆直接冲到郑某身边用刀朝郑某胸口捅了一刀,郑某捅了之后站起身想逃跑,跑到麻将馆门口的时候又被他追上了,他拿着刀朝郑某胸部又捅了两、三刀,当时郑某胸部流了很多血。当他跑到河对岸岳峰路和岳前路交叉口的时候,把捅郑某刀随手扔在路边的一个草地上,之后就逃离了现场。他捅刺郑某刀是之前在上网的时候买的双刃弹簧刀,刀柄是迷彩色的,刀刃是银色的,刀柄和刀刃差不多长,展开来全长约有十五厘米左右。8、榕公刑技法临字[2016]952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明郑某损伤属重伤二级。9、榕公刑技法临字[2016]1389号临床法医学人体伤残等级评定书,证明郑某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1、同步录音录像,证明陈国娃接受讯问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娃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并至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国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哲晖人民陪审员  蔡智光人民陪审员  汪德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江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