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燕云与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云,王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2029号原告:孙燕云,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安丘锦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华,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孙燕云与被告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燕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忠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燕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她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8月31日、9月6日向她借现金共计18850元,并为她出具借条三份,后经她多次追要,被告均未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忠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借取现金163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借取现金1800元、于2015年9月6日向原告借取现金750元,共计1885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8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忠华向原告孙燕云借款1885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及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综上,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忠华偿还原告孙燕云借款18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王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春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炳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