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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敬文、温晓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敬文,温晓民,杨玥,温晓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敬文,女,1926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浩,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晓民,女,1958年5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邮电器材设备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玥,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卫计委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晓非,女,1955年4月6日生,汉族,天津钢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马敬文与被申请人温晓民、杨玥、温晓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津02民终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敬文申请再审称,2009年7月再审申请人与其次女温晓民、长女温晓菲签订了《房屋处置协议书》。内容是一、将再审申请人所有的现住房中山门西里8-3-102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给杨玥,即温晓民之子。二、由温晓民给付温晓菲20万元整。三、该房仍由再审申请人居住。温晓民、温晓菲共同负责照顾再审申请人。协议签订后,2009年7月3日,申请人与杨玥又签订了《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按当时市价应为70万元左右,而杨玥为少缴税,故协议约定房价款56万元,再审申请人分文未得,将私有的88.18平米的房屋过户给杨玥。而一二审以“温晓民于2009年10月3日给付温晓菲12万元,2011年3月3日给付温晓菲8万元”为依据,认定买卖交易完成,处置协议履行完毕。杨玥、温晓民以20万元,购得当时市价70万元的房屋,价、物悬殊极大,即使考虑到是亲情交易,也根本不成比例。所以,杨玥、温晓民获得此房的绝大部分来自再审申请人赠与。再审申请人已附约定义务,即被申请人应共同照顾再审申请人。可见,该房屋是以混合赠与的方式处分给杨玥的,一二审认为该房屋是以买卖方式处分的,是错误的。而随着再审申请人愈加年老,房价大涨,杨玥全年只看望再审申请人几分钟,温晓民也极少看望,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附加义务。且,一审将再审申请人诉请的解除《房屋处置协议书》擅自改为确认《房屋处置协议》无效的诉请,又做出协议有效的判决。二审虽然通过判决予以纠正了这一错误,但是仍认为再审申请人以未收取购房款为由诉请解除《房屋处置协议》,而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请求,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一直坚持《房屋处置协议书》是再审申请人以附约定义务的混合赠与行为的方式处分自有房屋,而不是买卖行为方式。所以本案应适用《合同法》19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即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故本案应依法予以再审,维护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温晓民、杨玥提交意见称,同意一、二审判决,不同意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温晓非提交意见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马敬文系温晓民、温晓非之母,温晓民、温晓非系姐妹关系,杨玥系温晓民之子。2009年各方当事人签订《房屋处置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马敬文所有的房屋变更产权人为杨玥,温晓民给付温晓非20万元,房屋过户后,马敬文仍继续居住使用,温晓民、温晓非共同负担对马敬文的照顾等。协议签订后,各方已按协议约定基本履行完毕。2016年再审申请人马敬文以房屋涨价、温晓民不能履行照顾义务为由向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解除《房屋处置协议》等。一审法院以协议有效、且已履行完毕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房屋处置协议》依法不具备解除要件,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再审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认定《房屋处置协议》有效正确。该协议现已基本履行完毕,依法不具有解除条件。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赡养问题,可另行诉讼解决。据此,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马敬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敬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赵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一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