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永琴与曹新华、张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琴,曹新华,张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琴,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曹新华,男,1970年出生,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张颍,女,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新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淮北路199号天然轩18幢606室(产权证号为:庐08××74)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