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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荣华、斯跃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荣华,斯跃花,赵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荣华,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跃花,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红,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金荣华因与被上诉人斯跃花、赵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荣华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荣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周楚臣审 判 员  钱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