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荣华、斯跃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荣华,斯跃花,赵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荣华,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跃花,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红,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金荣华因与被上诉人斯跃花、赵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荣华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荣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周楚臣审 判 员 钱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