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鹤峰县旺家生态陵园服务中心、段腊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峰县旺家生态陵园服务中心,段腊之,鹤峰县民政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峰县旺家生态陵园服务中心,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004144-1。负责人:熊家喜,该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腊之,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鹤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维龙,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冷静,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鹤峰县民政局,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庙湾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80114961528。法定代表人:王泽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道华、宁中娟(实习),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鹤峰县旺家生态陵园服务中心为与被上诉人段腊之、原审被告鹤峰县民政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8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8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鹤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元,退还给上诉人鹤峰县旺家生态陵园服务中心。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