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汝栋与赖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汝栋,赖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776号原告:蔡汝栋,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赖文华,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现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蔡汝栋与被告赖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汝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汝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赖文华归还蔡汝栋借款1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7日,赖文华提出向蔡汝栋借款1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蔡汝栋于2014年2月27日和3月1日两次通过手机银行向赖文华账户转账100,000元。此后,蔡汝栋多次催收,但赖文华仍不履行归还的义务。请求法院如诉判准赖文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7日,赖文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蔡汝栋借款10万元,同日蔡汝栋通过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赖文华转账50,000元,2014年2月28日,赖文华向蔡汝栋《借条》一张,其正文内容为“兹向蔡汝栋借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每月2000元。”该《借条》“借款人”处有赖文华的签名,2014年3月1日,蔡汝栋通过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次向赖文华转账50,000元。此后赖文华经催要,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另查明,赖文华尚欠蔡汝栋借款100,000元及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止的利息72,000元。上述事实,有蔡汝栋提供的借条一张、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存款明细账、长汀县南山镇南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蔡汝栋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赖文华向蔡汝栋借款事实清楚,有赖文华出具的《借条》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存款明细账为据,可以认定蔡汝栋与赖文华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赖文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且经蔡汝栋主张债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显属违约,蔡汝栋要求赖文华归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赖文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应视为自动放弃本案一审期间的举证质证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赖文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蔡汝栋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赖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黎智鹏附注: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