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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华玮与丛海滨、吴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华玮,丛海滨,吴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342号原告:侯华玮,城镇居民。被告:丛海滨,城镇居民。被告:吴少磊,城镇居民。侯华玮与丛海滨、吴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华玮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侯华玮负担。审 判 长  康慧娟人民陪审员  于志海人民陪审员  于向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晓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