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段龙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龙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4号罪犯段龙波,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小学文化。1994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7年7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乳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龙波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段龙波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并缴纳罚金一万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段龙波于2014年2月12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并缴纳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段龙波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龙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龙波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九日。(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