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林德新、陈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新,陈建,周晓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604号申请执行人林德新,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圣翰、陈旭峰,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周晓秋,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德新与被执行人陈建、周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陈建、周晓秋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德新借款本金3000000元、已结利息1168191.33元、未结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认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同日予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两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周晓秋在瑞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街道××北路××大厦××B型的房产(产权证号:00××31),本院已在[(2016)浙0381执1510号]案件中拍卖成交,本案参与案款分配。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建名下分别坐落于瑞安塘下镇韩田村中心路225号和227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12868、00012869)均已抵押给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且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多次查封,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要求在本案中不予以处置。3、两被执行人在温州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周晓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建对瑞安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享有7%的股权,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因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该公司股权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予以处置。5、经办人于2016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走访,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2017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建、周晓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房产查询资料、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建名下的房产或已设定抵押或已拍卖成交,本案参与案款分配。被执行人陈建享有的在瑞安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7%的股权,本院已冻结,因该公司股权执行价值不大,对本案是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要求不予进一步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1执56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王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韩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