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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振良、王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振良,王珍,秦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良,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珍,女,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保定市人,住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志杰,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上诉人杨振良、王珍因与被上诉人秦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中已明确告知上诉人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6910元,原审被告杨振良、王珍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但截至2017年5月22日,上诉人杨振良、王珍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法应视为杨振良、王珍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振良、王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磊审判员 郭学彦审判员 曹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