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2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传永与高永杰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02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传永,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高永杰,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做出(2016)皖0121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即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北城世纪城B4区腾徽苑6幢2003室房屋一套。申请人刘传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传永与被申请人高永杰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告高永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北城世纪城B4区腾徽苑6幢2003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