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执2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2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8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马仲河镇。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马仲河镇。本院在执行(2016)辽1224民初38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3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