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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797号原告: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1230D。法定代表人:李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珏玉,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友利,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54140R。法定代表人:罗飞。原告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