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长顺与高木早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顺,高木早苗,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460号原告:陈长顺,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元义,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木早苗,日本国公民。第三人: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甘油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陈长顺。原告陈长顺与被告高木早苗、第三人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陈长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木早苗、第三人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顺撤回对被告高木早苗、第三人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长顺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审 判 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