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南安徒生实业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25号河南安徒生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豫1102行审第9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退还非法占用23208.8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负担行政处罚罚款232088.2元,加处罚款232088.2元,申请执行费686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