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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与被告么丽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么丽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1498号原告:王平,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么丽君,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大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么丽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平承担。审判员  赵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浩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