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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与黄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黄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黄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黄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江辉,行长。被执行人:黄文,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文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