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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贾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01月29日出生,住礼泉县城关镇办事处石坡扶村五组。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性,汉族,住礼泉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石坡扶村五组,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礼泉县城关镇办事处石坡扶村五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贾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我院遂依法对其银行存款239.1元予以划拨,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将案件执行款189.1元领取,交执行费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25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延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忠 更多数据: